【普法】新修订《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9年1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8-12-27 作者:

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着力破解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瓶颈,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工作体制机制,11月2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50条。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从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制、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奖励程序、加强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和保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完善、修改,立足于解决全省见义勇为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这次见义勇为条例的制定属于废旧立新,原来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经实施二十多年,许多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制定新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高江苏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条例》总体按照中共中央立法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着眼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体制机制如何建立、确认奖励如何实施、权益保护如何保障等瓶颈问题,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这是推进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的里程碑,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亲切关怀。


是在见义勇为工作体制机制上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职责主体和实施机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见义勇为工作,协调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见义勇为基金会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是在见义勇为经费上保障更加有力。规定了见义勇为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费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两个方面。明确了两种经费的管理、使用原则:财政预算费用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同时强化了相关经费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三是在人员确认奖励上进行调整规范。条例界定了“见义勇为人员”概念,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原则、调查核实要求和确认时效、程序,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权限,规定了“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分别享受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四是在权益保护政策上明确兜底规定。《条例》增加了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费用全部实行兜底,以及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等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致残人员的抚恤、优待,解决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定期抚恤待遇问题;对在就业、住房、教育、交通出行、旅游、人身保护、户籍申请等方面也明确了相关优待,这些具体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五是在法律责任上进行细化补充。对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的,私分、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等方面行为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对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情形,规定了罚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受益人、知情人和相关单位不履行配合义务,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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